銷售不動產某發(fā)票翻譯模板 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日期:2023-03-11 12:39:36 / 人氣: 448 / 發(fā)布者:成都翻譯公司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一般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按照以下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納稅人向其他個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得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別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 年 3 月 31 日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開展營業(yè)稅改增值稅改革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制定本辦法。以及現行的增值稅條例。
第二條納稅人取得的房地產轉讓,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取得的房地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入股、自建、清償債務等多種形式取得的房地產。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一般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一)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自建除外)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扣除取得的總價款和非價款費用以不動產原購買價或取得不動產時計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動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代理機構所在地國家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一般納稅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轉讓自建房地產的,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所得總價及非價費用為銷售額,且征收的5% 應納稅額按上述計稅方法計算,納稅人應先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并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國家稅務機關。
(三) 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自建除外),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取得的總價款和非價款費用為納稅人應在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該不動產的原購買價款或取得時的余額,并按規(guī)定向當地稅務機關預繳稅款。不動產所在地按5%的預征稅率征收,由當地國家稅務主管部門申報納稅。
(四)一般納稅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轉讓自建房地產,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總價款和非價款費用作為銷售額計算應繳稅款 納稅義務人應按取得的全部價款和非價款費用,按預征收稅率5%,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地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并向機構所在地國家稅務主管部門申報納稅。
(五)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動產(自建除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取得的總價款和非價款費用作為銷售納稅人按5%的預征稅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務機關預繳稅款,扣除不動產原購置價款后的余額或取得不動產時的全部價款和加價費用中的價格。納稅申報。
(六) 2016年5月1日以后轉讓自建房地產的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取得的總價款和非價款費用作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取得該不動產的全部價款和非價款費用,按5%的預征稅率預繳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向機構所在地國家稅務主管部門申報。
第四條 小規(guī)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銷售不動產某發(fā)票翻譯模板,除轉讓個人購買的房屋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一)小規(guī)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含自建)房地產,扣除該房地產的原購買價或取得時的價款后所得的總價和加價費用房地產的銷售額為銷售額,按5%計算應納稅額。
(二)小規(guī)模納稅人轉讓自建房地產,以取得的價款和價外費用全部作為銷售額,按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其他個人以外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規(guī)定的計稅方法,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并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該機構所在的地方;其他個人按照本條規(guī)定的計稅方法繳納不動產的,由地方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五條 個人轉讓所購房屋,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一)個人轉讓其購買的房屋并按有關規(guī)定足額繳納增值稅的,將全部取得的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銷售額,按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個人轉讓其購買的房屋并按有關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的,以扣除房屋購買價款后的總價和價外費用作為銷售額,征收率按5%的稅率計算稅額。
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本條規(guī)定的計稅方法,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并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機構所在地;其他個人應當按照本條規(guī)定的計稅方法,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六條 非個人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應當區(qū)分下列情形向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一)如果以轉讓房地產所得的全價和加價費作為計算預繳稅款的依據銷售不動產某發(fā)票翻譯模板,計算公式為:
預繳稅款=所有價款及加價費用÷(1+5%)×5%
(二) 以轉讓房地產所得的總價和加價費用扣除該房地產的原購買價或取得該房地產時的價款后的余額為依據計算預繳稅,計算公式為:
預交稅金=(全部價款及加價費用-房地產的原購買價或購置時的價款)÷(1+5%)×5%
第七條 其他個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計算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第八條 納稅人按照規(guī)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非價格費用中扣除不動產原購買價款或者不動產取得時的價款的,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合法有效證件。國家稅務總局。否則,不允許扣除。
以上證書是指:
(一)稅務部門監(jiān)管的發(fā)票。
(二)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債權公證書。
(三)國家稅務總局要求的其他憑證。
第九條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的所在地的不動產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扣除。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扣應納稅額,納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的憑證。
第十條小規(guī)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可以向所在地不動產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第十一條納稅人將取得的不動產轉讓給他人的,不得代為開具或者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第十二條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的,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預繳稅款,但不得預繳超過自預繳稅款到期之日起6個月內,按機構所在地國家主管稅務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guī)定辦理。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繳納稅款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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