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證翻譯模板 上海居住證積分
日期:2023-03-11 12:39:36 / 人氣: 524 / 發(fā)布者:成都翻譯公司
上海市政府網站今日發(fā)布通知,新版《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有關2017年*新上海居住證積分細則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2017年上海居住證積分全文內容《居住證》總積分標準分值為120分。持證人需要申請積分的,可通過互聯(lián)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tǒng),進行網上模擬估分。《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上海市政府網站今日發(fā)布通知,新版《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將于7月1日起實施,新版辦法中總分標準為120分。與試用方法相比,對部分指標進行了調整。以下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2017年上海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全文,僅供參考。
2017年上海居住證積分全文內容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jù))
為保護來滬境內人員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務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huán)境協(xié)調發(fā)展,根據(jù)本辦法,制定本辦法。同《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適用)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居留許可》積分制)
《居留證》積分制度是建立積分指標體系,為合法的《居留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積累積分,并將貢獻轉化為相應積分。如果積分達到標準分,即可享受相應的公益待遇。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居住證》積分管理工作。
本辦法在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由各區(qū)(縣)人民政府負責。
公安、教育、衛(wèi)生計生、工商、稅務、住房保障和住房管理、民政、經濟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負責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他們各自的職責。
第二章積分指標與得分
第五條(積分指標體系)
《居留許可》積分指標體系由基本指標、加分、減分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
第六條(基本指標和分數(shù))
基本指標包括年齡、學歷、專業(yè)技術職稱和技能水平、在本市工作、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等。
(一)年齡
年齡指數(shù)的*高分是 30 分。該項目的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持有人年齡在56-60歲之間,累積5分;年齡每減少1歲,積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數(shù)*高分110分。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規(guī)定,獲得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積分。該項目的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 持證人獲得大專(高職)學位上海市居住證翻譯模板,獲得50分。
2. 證書持有者獲得學士學位并獲得60分。
3. 持有者已獲得學士學位和學士學位,獲得90分。
4. 持證人以100分獲得碩士學位或研究生學位。
5.證書持有者獲得博士學位,獲得110分。
(三)專業(yè)技術職稱和技能水平
專業(yè)技術職稱和技能水平指標*高分140分。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專業(yè)技術職業(yè)資格證書和國家技術職業(yè)資格證書,與職務相匹配的,給予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專業(yè)技術職業(yè)資格證書和國家技術職業(yè)資格證書。該項目的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 持證人獲得國家技能職業(yè)資格5級,獲得15分。
2.持證人取得國家技能職業(yè)資格四級,獲得30分。
3. 持證人獲得國家技能職業(yè)資格三級,獲得60分。
4. 持證人取得國家二級技能職業(yè)資格、中級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或相當于中級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的專業(yè)技術職業(yè)資格,獲得100分.
5. 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一級資格或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獲得140分。
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注冊的專業(yè)技術資格,注冊后給予加分。
專業(yè)技術職業(yè)資格目錄和國家技能職業(yè)資格目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某向社會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并繳納社保年限的員工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年累積3分。
持證人未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就業(yè))合同的單位不一致的,不得作為計算人數(shù)的依據(jù)。在本市工作年限和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情況。
第七條(附加指標和要點)
獎金指標包括急需專業(yè)、投資稅收或帶動當?shù)鼐蜆I(yè)、職工社會保險費繳納基數(shù)、特定公共服務領域、遠郊重點地區(qū)、全日制應屆畢業(yè)生、表彰獎勵等指標。已登記在本市居民的配偶。
(一) 短缺急需專業(yè)
持證專業(yè)屬于本市急需專業(yè),職位與所學專業(yè)一致,30分。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急需專業(yè)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二)投資稅可能帶動當?shù)鼐蜆I(yè)
持證人在本市投資設立的企業(yè),按投資份額計算,*近連續(xù)三年年均納稅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年均納稅人10人以上在這個城市。本市每10名注冊人員加萬元或10分,*高100分。
(三)職工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shù)
持證人員為本市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基本指標*高分100分。該項目的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 *近連續(xù)三年,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等于或高于本市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80%且低于1倍的,持有人賺取25 分。
2. *近連續(xù)三年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等于或高于本市職工上一屆社會平均工資的1倍以上2倍以下年,將累積50分。
3. 持卡人*近連續(xù)3年在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等于或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可得100分.
持證人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shù)不符,或者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勞動合同簽訂單位不一致的) 合同,無作為本項積分的依據(jù)。
(四)特定公共服務領域
持證人在本市特定公共服務領域就業(yè),每1年累積4分,5年后計總分。
(五)外郊重點區(qū)域
在本市重點開發(fā)區(qū)遠郊工作和生活的持證人每1年累積2分。5年后開始計入總分,*高20分。
(六)全日制應屆畢業(yè)生
證書持有者是全日制大學畢業(yè)生,獲得10分。
(七)認可和獎勵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表彰獎勵可以積分上海市居住證翻譯模板,*高分110分。該項目的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 持證人獲得市部委、廳、局等市級機關的特別表彰和獎勵,累計30分。
2. 證書持有者獲得全市部委、廳、局等市級機關的綜合表彰和獎勵,累計60分。
3. 證書持有者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累計110分。
各部、委、廳、局等市政府機關的表彰獎勵項目名單,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的表彰獎勵目錄執(zhí)行。
(八)配偶是本市注冊職工
持有人的配偶是本市戶籍公民,結婚滿一年累積4分,*高40分。
第八條(扣分指數(shù)和積分值)
扣除指標包括提供虛假材料、行政拘留記錄和一般犯罪記錄。
(一)申請積分時提供虛假材料
持證人在3年內提供身份、學歷、就業(yè)、職稱、職業(yè)資格、婚姻、表彰獎勵等虛假材料的,每次扣150分。
(二)行政拘留記錄
持有人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項扣50分。
(三)一般犯罪記錄
如果持有人在 5 年內有一般犯罪記錄,每項將被扣除 150 分。
第九條(一票否決指標)
持有人有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記錄,或有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的,取消積分申請資格。
第三章積分規(guī)則與標準積分
第十條(單指數(shù)積分規(guī)則)
基本指標和加分指標中,同一單項指標的積分不重復計算,取單項指標的*高分。
扣分指標中單項扣分根據(jù)扣分項目累計扣分。
第十一條(總分規(guī)則)
持有者的總分等于基礎指標與加分指標積分之和減去扣除指標累計扣分,總分*低為0分。在基本指標中,“學歷”、“專業(yè)技術職稱和技能水平”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整合。對獎金指標中“投資稅收”和“投資帶動當?shù)鼐蜆I(yè)”兩個指標,選擇其中一項計分。
第十二條(總分標準分)
《居留許可》總分120分。
第四章積分申請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條(積分申請)
持有人如需申請積分,可通過互聯(lián)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tǒng)進行積分在線模擬評估。達到標準分數(shù)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并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區(qū)(縣)人才服務中心申請積分。
第十四條(積分申請材料)
持證人及受托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 持有人有效期內的“居留許可”;
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
3.勞動(雇傭)合同;
4. 沒有證據(jù)表明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
5.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6. 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證、企業(yè)法人或民辦非企業(yè)法人證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磁卡。
持證人除上述申請積分的基本材料外,還應提供與《居留證》積分指標項對應的材料。
第十五條(材料驗收)
人才服務中心收到積分申請材料后,材料齊全的,出具領取憑證;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通知補充材料。
持證人及用人單位應對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材料審查)
人才服務中心受理積分申請材料后,將根據(jù)流動人事檔案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閱讀持有人的人事檔案,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學歷證書、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專業(yè)技術職業(yè)資格證書、國家技術職業(yè)資格證書、獲獎證書、結婚證、戶口簿、驗資報告、納稅明細和本市就業(yè)情況等積分申請材料因為人員證書將被審查。對有問題的材料,可報主管部門或專門機構核實。
第十七條(積分認可)
對積分申請材料審核通過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審核,并告知積分持有人。
第十八條(積分查詢)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lián)網或憑《居住證》到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查詢積分。
第十九條(積分確認和調整)
批注《居留證》時,應確認持有人的積分。
持證人身份需要調整的,應當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區(qū)(縣)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持證人積分項目發(fā)生變化導致積分減少或減分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扣分并通知持證人。
第二十條(積分無效)
當持有人的“居留許可”被取消時,積分將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監(jiān)督審查)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全市積分申報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違法所得的積分進行整改。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對《居留證》的要點有異議的,應當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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